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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军律师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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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机制在新《公司法》中的体现


王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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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创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PCB设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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