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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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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的体现
王宝军律师
转摘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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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新《公司法》得以确立,赋予中小股东请求法院启动公司解散程序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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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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