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军律师
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自治原则,这就要求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制定好一部《公司章程》,因为公司章程的本质就是公司的小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新《公司法》有关章程方面的规定如下:
1、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5、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第四十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7、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0、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1、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12、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4、第五十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6、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7、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1、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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