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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军律师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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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1387887
Email及MSN:
gongsifawu@yahoo.com.cn
第十Nàz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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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宝军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38138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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