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
|
|
|
|
|
|
|
|
您当前的位置:其他服务
   域名来源   
王宝军律师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律师          更多...
13381387887

Email及MSN:
gongsifawu@yahoo.com.cn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返 回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中国公司法务网 

联系人:王宝军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381387887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806室  邮编:100079
京ICP备0604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