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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军律师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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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1387887
Email及MSN:
gongsifawu@yahoo.com.cn
第十Nàz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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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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